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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标准规范了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相关的药学监护工作,明确了基本要求、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各要素。药学监护是指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为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药学服务,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标准对管理组织、制度建设、人员资质、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提出了基础要求。服务过程涵盖了监护对象的遴选(如特定病理生理状态或特殊用药情况患者)、监护内容(包括用药方案合理性评估、疗效监护、不良反应监护、治疗过程监护及患者依从性监护)、监护结果反馈、监护记录及监护时限。标准同时强调了质量控制和成效评估机制。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关键要素 5 要素规范 5.1 基本要求 5.1.1 管理组织 5.1.2 制度建设 5.1.3 人员要求 5.1.4 服务场所 5.1.5 设施设备 5.2 服务过程 5.2.1 监护对象 5.2.2 监护内容 5.2.3 监护结果 5.2.4 监护记录 5.2.5 监护时限 5.3 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5.3.1 质量控制 5.3.2 成效评估 5.3.3 持续改进 附录 A(资料性) 住院患者药学监护记录表 参考文献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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